香港近日有關"次主權" 與 "涉外權"的討論, 讓我獲益良多. 有趣的是, 因著這次馬尼拉慘劇, 曾蔭權民望應該會回升. 一時間, 大家都站在他後面. 那幾位口多多的極左派, 一時間, 成了眾矢之的....阮次山當然是衰多口, 那位信報"評論員"劉政協大人, 就更是一貫地狐假虎威, 以貶低香港為榮....
沈教授這篇文章, 明寫是回應阮次山, 實際上, 更是要回應劉大人. 說到底, 阮生是無名小卒, 劉政協才是可以在北京說三道四的人. 劉政協想插曾特首為自己拿brownie points, 卻引來香港人的反彈, 實在是自招其辱. 這一次, 我也和應沈教授的說話: "起碼 在那一刻,他 [曾特首] 的精神代表香港,也代表我".
沈旭暉:再解讀阮次山現象──曾蔭權有錯嗎?
2010-09-01
【信報】筆者曾談及阮次山認為曾蔭權沒資格致電菲律賓總統一事,並提出學術上的次主權框架。安裕兄說,阮的受眾不是香港人,自有內地人受落,很對,相關訊 息筆者也有耳聞。另有評論員回應拙文,進一步批評曾蔭權犯了錯誤,可歸入「阮次山現象」。筆者不怕再次肯定,曾蔭權在這案例「有理有節」,當然有缺憾,但 不應被拿來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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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問題是值得討論的,我們沒有權威能一錘定音,但以這案例一口咬定批評特首「亂碰亂跳」、「架是自己丟」,態度固然涼薄,而且無視中央授權香港的涉外 權,似是借題發揮。無緣無故在這些場合也製造敵我矛盾,而得出奇怪的結論,大是不必,有時港人對中央的信任,正是這些人破壞的。
慘劇最教人感動的是,立場不同的港人和政府似有默契,讓人本精神和香港法定涉外功能發揚光大,個別挑動族群矛盾和中港矛盾的言論只是白璧微瑕,這才是香港 精神。有人想起問責就滿腦子等級、賠償,但曾蔭權除了情急致電菲國元首,還在沒有講稿下衝口而出說「現在不是討論撫恤金的時候」,那可不是政治化妝。起碼 在那一刻,他的精神代表香港,也代表我。
另外, 參考 林忌:
劉迺強左丁山出賣香港人
又有兩篇文章反駁沈旭暉:
王岸然: 大香港思想與「次主權」論 信報 2010年9月1日
張楠迪揚﹕「次主權」是偽概念 ——就特首致電菲國總統回應「次主權」概念 (明報)2010年9月2日 星期四 05:05
明顯地, 張研究員是以現代意義下的由民族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格局來看問題; 而沈教授則是用一些更新的概念看問題.
我不懂國際關係. 但以小弟有限的歷史學知識, 也知道西方史學界在過去二十年, 有一些學者對史學界裡面, 民族主權國家概念當道, 硬是要將一切歷史歸入現在民族主權國家的歷史提出異議, 進而開始有人提出重新發展地方史, 區域史等等的概念.
主權sovereignty的概念, 如何由昔日的人身概念 (即由君主sovereign自身的權力) 發展至後來由民族國家nation的權力. 本身就是一個在歷史學上可以大書特書的問題.
沈教授提到的什麼超主權, 次主權的概念, 也不一定是什麼新東西. 歐洲就大有人討論歐盟作為超主權實體與其成員國主權國家之間的關係. 早前, 有關歐盟憲法的討論, 就已經是一個好例子.
其實, 所謂主權的定義而言, 張研究員的所謂共識, 不正是受到由沈教授為代表的新一代學者的質疑!
在某種意義上來說, 大英帝國歷史上, 一直有大量次主權實體的存在. 1947年前的英屬印度就是其一. 如果你留意歷史上不同的國際會議, 什麼時候由倫敦代表整個大英帝國, 什麼時候新德里也有代表出席, 什麼時候英屬印度代表是大英代表團成員, 什麼時候獨立派團, 什麼時候英屬印度代表團一定要附和倫敦, 什麼時候可以表達相左的意見... 你就明白, 為什麼有不少歷史學家質疑, 我們今天所謂的 "主權"概念, 是相當抽象的概念, 只是一種ideal type, 在現實的歷史裡, 特別是昔日的殖民帝國, 為了在維持帝國統一的情況下, 處理帝國內部的利益差異, 都會以類似於沈教授說的次主權做法的執行. 只不過, 過去少人用sub-sovereignty這個概念去描述這段歷史吧了.
又例如所謂Commonwealth這個概念, 在英國政治史上也變了不少次. 就以印度獨立為例. 本來, Commonwealth只是有dominion status的國家/地方, 才是英聯邦(大英國協)成員. 要行共和, 就只有退出, 如愛爾蘭共和國. 但是, 印度在1950年通過憲法, 成為共和國, 卻繼續留在英聯邦, 那不就是英國與印度政府為了共同利益, 改變了Commonwealth這個概念的定義嗎?
學者, 就是應該用於提出新概念; 政治家也應該有勇氣運用新概念去提出新的解決辦法, 去處理當下的政治問題. 鄧小平可以提出一個兩制, 為什麼沈教授不可以提出次主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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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我不是讀國際關係的, 以上所言, 如有錯誤之處, 還望各位前輩先進多多指點.
我居然在一本1891年寫的講聖公會的書上面, 找到"sub-sovereignty"這個詞!!!
William Reed Hungtindon, The Peace of the Church (1891). Link here.
"Another principle very precious to the Anglo-American mind is that of the maintenance of organic unity by what is known as the federal method, - the combination, that is to say, of the two ideas of sovereignty and of what has been happily called "sub-sovereignty;" the sovereignty being resident in the Union, and the sub-sovereignty with the States." (p.224)
明顯地, 他在講美國. 不過, 起碼證明了一點: 沈教授講的sub-sovereignty概念, 在早於100年前, 已經有人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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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這份亞洲發展銀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ADB)的文件 (pdf), 也有用上sub-sovereignty...
GRANT ASSISTANCE (Financed by the Japan Fund for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FOR
DEVELOPING A DATABASE ON CROSS-BORDER TRADE AND INVESTMENT IN BIMP-EA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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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ationale for Grant Funding versus ADB Lending
The proposed grant project is well defined and focused in the area of ICT development, targeted for cross-border trade and investment. The resulting database, with provision of up-todate hardware and software equipment, will be the first of its kind in Southeast Asia at the subregional level. Its clients will use data from the BIMP-EAGA subregion and other Asian and worldwide users. Expert training services to help local staff to operate and maintain the database will also be provided for effective use of the database. This grant project is of subregional nature involving economic entities of subsovereignty, for which ADB has established lending vehicle. ADB also uses regional TA to support regional and subregional operations, but such TAs tend to address broader and more comprehensive policy and institutional issues. Thus they are not appropriate for financing this project, which is a productbased operation in the ICT area. Therefore, the JFICT financing is necess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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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沈教授應該不是第一個人用次主權這個概念. 而張研究員說次主權是偽概念, 似乎是張君不明白這個詞語的本義吧. 而沈教授說得很清楚:
"一、「次主權」和筆者另文說的「涉外關係權」是同一概念,名詞源自學術用語,並非「次級主權」,不應粗淺的望文生義。在中文,「次山」是「次等山」,但英語的「次」(sub)並非「次級」,正如「次文化」並非「次等文化」,是指從主流文化衍生而被前者涵蓋的新文化。
次主權指由主權國家授權予其組成部分在個別範疇與主體保留差異,作為該主權國家的另一表達形式(例如國防外交以外的涉外交往),兩者並非取代,而是衍生關 係;在這些範疇,被授權的地方足以和主權母體並列而享有後者的能量;這不是一種新權,而是同一主權的一體兩面,是基本法這授權法授權的內容,因此香港才被 容許出現在APEC、FATF。"
有關次主權的討論的各篇文章, 可參考小綿羊的
「次主權」抽水事件:
http://wallegg.wordpress.com/2010/09/01/01-77/
跟著, 又有黃世澤反駁劉政協:
黃世澤: 反對香港次主權等同反對一國兩制構想
信報 2010年9月1日
鳳凰衛視主持人、美籍華人阮次山,在香港市民普遍對菲律賓馬尼拉康泰旅遊車被挾持感到憤慨之時,竟指香港特首無權致電菲律賓總統救人,遭到輿論廣泛批評。香港教育學院沈旭暉副教授利用次主權概念反擊阮次山,遭到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劉迺強很不客氣地回應。
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者鄧小平,提出了不論黑貓還是白貓,總之抓到耗子(老鼠)就是好貓的理論,也是鄧小平政治理論的基本精神,沒有這想法恐怕沒有中國開放改 革,在危急關頭,連打個電話都還得考慮有沒有主權,有沒有這個身份,已很不符合鄧小平思想的基本精神。劉迺強這種削足就履的古板想法,已經相當令人大開眼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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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週刊獲悉,特首曾蔭權和剛上台執政的菲律賓總統諾諾本來就認識,有他的電話,在緊要時刻直接致電菲總統,是知會外交部門,得到首肯後的行為。全國政協 委員劉夢熊八月三十日參加香港特區策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會後詢問特首曾蔭權。劉夢熊告訴曾蔭權,關於致電菲律賓總統諾諾得不到回應一事,鳳凰衛視的評論員 阮次山在評論節目中指,曾蔭權無權打電話給菲律賓總統。曾蔭權聽後不屑地回答說:人命關天,還講這種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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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委員劉夢熊接受亞洲週刊訪問時直指阮次山食古不化,... 劉夢熊說:「曾蔭權是把香港旅客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合情、合理、合法。《基本法》也規定香港可以在中央授權下自行處理有關的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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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報》專欄作家劉迺強則發表文章提出類似阮次山的觀點,還大罵沈旭暉,認為他搞錯對國際法的理解,直指香港沒有「次主權」。前立法會主席范徐麗泰也指 出,特首不能與菲律賓總統直接對話是外交慣例。面對反對聲音,沈旭暉解釋,主權國家之下有「次主權」(sub-sovereignty),即國家賦予其領 土在個別範疇有主權能量。...
事實上,香港特區政府設有對外貿易處、律政司設有國際法律科、香港警方也可自行涉外調查取證、香港和百多國家有免簽證關係等,都是國家授權下自行處理對外 事務的範疇。沈旭暉以學術概念進行解釋,卻挑動了某些保守者的敏感神經,有人不辯內容就上綱上線甚至認為「次主權」概念會被分裂勢力利用。但不管怎麼說, 處理香港人質菲律賓被害事件一役,得到中央肯定,港府未來自主處理對外事務的空間可以更廣闊,主動性可以更強。
201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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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指出,由於世上「屬土」(dependent territories)或「海外領土」(overseas territories)數目不多,只得三十多個(須視乎如何界定),而且絕大多數都只得數萬人口,加上經濟重要性大多偏低,以至學術界甚少探討這些「次 主權政體」(sub-sovereign entities)在國際間的身份(而這或者就是沈教授未能旁徵博引的主因)。
不過,從有限的資料亦可發現,次主權政體在跨國事務中的參與,可近乎主權國家。例如格陵蘭圖勒(Thule)美國空軍基地的設施提升計劃,便是由格陵蘭(丹麥屬地)、丹麥及美國政府進行三方談判。若套用於香港,問題恐怕就出在這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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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根據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基本法草委會曾經考慮過設立「外事處長」一職。事隔十八年,二○○六年十一月,民間智庫新 力量網絡發表關於完善政治委任制度的意見書,建議成立「政制及外事局」(包括內地、台灣及其他國家)。由此可見,無論叫「外事處」還是「外事局」,過去一 直都有機構作深入研究,而回歸前後,亦都出現過可援先例,犖犖大者有二;其一是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前港督彭定康親赴菲律賓與拉莫斯總統會面,成功營救被指運 毒的區永祥及黃銓明;另一是二○○○年六月,前民政事務局局長藍鴻震以特首特使身份,前往東京出席日本前首相小淵惠三的葬禮,並獲元首規格接待。
卻其實,相關的制度設計原則上已經存在,特區的對外事務一直都屬於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的工作範疇,但無論是年前的「滯留曼谷事件」,抑或是今次的馬尼 拉「人質慘劇」,港人都只見到保安局一眾官員八方奔波。反過來說,只要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認真履行職責,以至進一步強化對外事務的功能,終而設立「外事 處」,則可算走上一條最少「路障」的「太平路」。
說到底,本立而道生,最重要的始終是商議出一套切實可行的方法,「供日後處理類似事件」,這才是「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的應有之義。
香港外交權問題早有學者思考, 記鄧特抗與張炳良的主張
信報 2010年9月3日
「次主權」爭辯發展至今,不但沒有隨着始作俑者「釋出善意」,把「次主權」改為 「涉外權」而 告一段落,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基於有關爭辯觸及「一國兩制」,我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釐清一些根本問題。事實上,在走向「一國」這個主旋律中,重彈「次主 權」這個老調,不但極易荒腔走板,更易無端奏出南腔北調。
其實,早於一九九三年,香港大學政治系學者鄧特抗已經提出香港是「疑似國 家」(quasi-state),而由二○○四至○六年,時任城市大學公共行政系教授張炳良更在本報多次提出,香港在外國人眼中享有「次國家」(sub- national)的地位。而無論是「疑似國家」,抑或是「次國家」,學術上容或與「次主權」有定義上的分野,但在現實政治操作中,則同樣會衝擊到「一國 兩制」,以至出現「兩國兩制」的深層次矛盾。而最集中體現到這個深層次矛盾的事項,正是「對外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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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在眼前的政治現實是,關於對外事務,在政策層次而言,中央肯定寸步不讓,特區政 府或可爭取的,相信是操作層次,即是保安局副局長黎棟國可以隨中國 外交部工作組與菲律賓總統開會,以至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可以跟中國代表團出席G20峰會。這個做法勢將成為慣例,而特區政府在其中的「自主空間」則有二:其 一是主動提出「跟團」,另一是在制度設計上成立表面獨立實則從屬於外交部的工作單位(當然也可以叫「外事處」)。
歸根究柢,港人在外地遇到問題,並非今日始,更不會今日終,而鑑於港人仍未習慣找 中國大使館求助,而中國大使館在一九九八年印尼排華期間,也要等到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要求,才協助求助港人,反映出在未來一段日子,港人最需要的,始終是特區政府在操作層面上第一時間的照應。
(蘋果 201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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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人」只關心權力
難道他們才是中國共產黨的最高代表嗎? 中聯辦研究部長曹二寶,於去年所提及的「香港第二管治力量」,難道他們是其中一分子嗎?救人第一,其他居次,香港人只會嫌曾特首打的電話不夠多不夠快,怎 會嫌他「沒有權」去打呢?為何身為「香港評論人」,居然關心曾蔭權有沒有權力更多於香港人質的安危?是甚麼利益比起香港人的集體安全利益更重要呢?特首難 得市民支持,為何他們卻要一力反對到底呢?特首打電話損害了誰的利益呢?
他們斤斤計較曾蔭權沒有權去打,卻從不計較為何一定有權的胡錦 濤,卻不打電話;阮次山說:「要打也是胡錦濤打而不是你打,更何況胡錦濤也不可能打這個電話,這是小題大做。」──身為港人的劉迺強居然說阮次山「何錯之 有」?原來在香港人劉迺強的心目中,港人的生命真的比美國人賤?為何美國前總統可以親身去北韓拯救人質,而中國的國家主席連打一個電話都叫做「小題大做」 呢?難道十五個香港人質的生命,真的如此不值一文?假如曾蔭權沒有權打,而胡錦濤也不願意打,難道香港人為求自保,就只有學新加坡成為主權國家嗎?他們是不是想煽動港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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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3 轉載自信報
香港特首曾蔭權致電菲律賓總統貝尼尼奧(Benigno Aquino III)後,有評論員針對香港擁有「次主權」這名詞無限上綱作政治演繹,並指借用理論在香港上的國際關係學者沈旭暉教授搞「偽學術」。相關人等貴人事忙, 不如學者般緊貼學術討論,要他們理解二十年來的理論文章於理不合。筆者年前曾獲沈教授指教相關概念,現在重溫當年所學,希望為相關人士補充資料。
現代主權被視為出自威斯特伐利亞和約(Treaty of Westphalia ),其實不過是三個多世紀的歷史,但幾世紀不同的戰爭,迫使政治理論學者不斷完善及深化有關主權的理論。
已討論近二十年
次主權(sub-sovereignty)一詞作為一般名詞被西方使用多年,盛行於冷戰結束前後,具指標性的出處包括美國輿論領袖、普利茲獎得主克 勞薩默(Charles Krauthammer)於1991年在《華盛頓郵報》的文章,時為冷戰末期,老布殊(George H. W. Bush)政府要建構新世界秩序。當時蘇聯與南斯拉夫尚未解體,庫爾德斯坦等問題興起,新世界秩序不可能像戰後初期般以有或沒有主權來二分,於是他在主權 與一般從屬地方(subservience)之間,加入「次主權」形容不同程度的自治地區,如庫爾德斯坦,並暗示美國鷹派政府應以特別手段拉攏次主權地 方,以利美式新世界秩序運作。
近年次主權的討論延伸至經貿政策方面,例如期刊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在2004年的一篇文章探討北美自由協定及世貿對「次國家主權行為體」(Sub-national sovereign actors)的影響,如美國州份或德國聯邦的政策衝突。二十年來,次主權的話題不斷發展,若視之為「偽學術」再扣政治帽子,傳到海外,貽笑大方。
特首訪俄符合次主權
從理論到實踐,香港在海外確實有次主權角色,至於西方名詞翻譯為中文會引起怎樣的聯想,非學者能想像。曾特首被批評不應致電菲律賓總統後不到十天, 親臨俄羅斯訪問,與俄總統梅德韋傑夫(Dmitry Medvedev)會面。根據《基本法》第七章對外關係的合法授權,曾特首向俄總統介紹香港的營商優勢,鼓勵當地公司利用CEPA(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 開拓內地市場、在香港上市及發行人民幣債券。這完全符合次主權的定義。這題目的學術討論很有意思,但假如討論的人根本不打算作學術討論,就沒有意思了■
筆者為國際政治研究員
作者:陳成斌
《經濟日報》201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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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瑪斯‧博格 (Thomas Pogge) 是當代討論經濟人權首屈一指的哲學家,他的《世界貧窮與人權》(World Poverty and Human Rights) 一書,便集合了他在過去二十年的一些文章,討論如何能落實那些基本的經濟人權,例如如何消除世界貧窮不均,維持資源分配的公義等。而在他的經濟人權哲學體 系裡,有一些是特別和主權問題相關的見解。有趣的是,雖然博格的哲學重點是在消除貧窮問題,但他對主權的看法也恰好可以套在近日鬧得火熱的香港「次主權」 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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